内蒙古“新”“老”港澳委员齐议政:远距离更易产生“新鲜感”******
中新网呼和浩特1月12日电 题:内蒙古“新”“老”港澳委员齐议政:远距离更易产生“新鲜感”
中新网记者 乌娅娜
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的分组讨论中,来自港澳地区的政协委员积极为内蒙古的发展建言献策,而他们中有今年第一次履职的“新委员”,也有参加过多届会议的“老委员”。
尽管港澳地区与内蒙古南北相隔,但与会委员纷纷表示,远距离更容易产生“新鲜感”,有更多合作的机会和可能。
“我今年第一次担任政协委员,已经安排好在本届政协会议闭幕后走访一些创业孵化企业和高校开展调研。”魏立新是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的董事,他把“促进内蒙古与澳门创新创业合作”写进了自己的提案当中。
魏立新介绍,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为当地的青年创业者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还举办创业活动、论坛等,为青年人提供了优质的创业环境。
澳门青年创业孵化中心已“北上”与内地多地开展了合作。“从我们以往的经验来看,澳门青年与内地青年合作创业成功率更高,这一模式也可以在内蒙古地区进行复制。”魏立新坦言。
内蒙古作为中国向北开放的桥头堡,拥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而澳门也被赋予“世界旅游休闲中心”“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和“以中华文化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两地在创新创业环境上都具有不同的优势和资源,可以建立恒常的沟通机制,共享两地创业资源,共同为有志于拓展的创业青年提供服务。”魏立新说道。
时隔三年,香港委员许美娟再次来到呼和浩特参会。“虽然三年没有过来,但是我们一直利用网络履职,通过政协云平台,参与线上读书会,进行线上考察,能够及时了解内蒙古各个领域的发展状况。”
凭借冬奥会的余温,许美娟也看到了内蒙古发展冬季旅游的潜力。她介绍:“香港民众其实很热衷于冬季旅游,但大多都会选择国外,大部分人并不了解内蒙古的冬天有多么美。希望内蒙古好好把握冬季旅游资源,进一步宣传,让更多香港民众亲身感受冬天的内蒙古。”
在她的提案中还提到,内蒙古因独特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孕育了种类繁多的道地中药材品种,但由于种种原因,内蒙古中药材产品“养在深闺人未识”。香港有着中药材先进的科研体系、国际化市场营销体系和雄厚的资金优势。两地共同发展中药材产业的前景广阔。
来自香港的吴葵生是内蒙古政协的“老委员”,在看到新一届年轻有为的港澳委员时,他很欣慰,但同时也告诉他们:“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不是会上说两句话就可以,一定要多考察、多研究,了解实际情况,提案才能更加精准,才能真正反映社情民意。”
吴葵生早已把内蒙古当成了他的第二故乡,他说:“觉得内蒙古很遥远,是因为不了解,远的不是距离,而是心。港澳委员就是要做好桥梁纽带的作用,增进相互了解的同时,为内蒙古与港澳地区乃至与粤港澳大湾区之间传递更多信息和理念。”
对此,吴葵生建言,建设蒙·港澳经贸文化合作交流信息化平台,为内蒙古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和内蒙古企业走出去牵线搭桥提供服务。(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